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49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定期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期嘉奖的时间和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嘉奖,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
二、定期嘉奖的比例(名额)。给予工作人员嘉奖,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省级及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定期嘉奖比例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超过20%。
三、嘉奖的核准和备案。各主管部门应事先做好奖励工作方案的备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程序和纪律等要求。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奖励建议名单,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作出奖励决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二)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的,均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类选派干部或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各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认真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奖励花名册》须填报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及审批机关各一份。有关表格可从“建阳区人民政府网站”的“人社信息”下载。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线(上边距、左边距3厘米,下边距2.5厘米,右边距2厘米),并附年度考核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奖励执行时间从2019年起。
附:《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49号)
中共南平市建阳区委组织部
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