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请求要强化农民工欠薪管理。各地要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招致的欠薪。对企业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从严处分。
提示,千万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黑名单”和30项惩戒措施等着你!和小编一同来学习一下相关学问:

存在这些情形会被拉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置或处分决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到达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规范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情、极端事情 形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组织和个人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契合前款规则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
用人单位初次 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 ,自作出列入决议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矫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规则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 内决议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未矫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规则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规则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人社部门将其归入信誉信息共享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归入当地和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施行结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招标、消费答应、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结合惩戒针对这些对象
结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担任人和负有直接义务的有关人员。
结合惩戒对象名单依照有关管理方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担任提供。
结合惩戒有这些措施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则,对结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经过“信誉中国”网站、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发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证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严重项目申报,核减、中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立项目招招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获得或终止其根底设备和公用事业特许运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证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制止其作为供给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获得政府供给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誉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践控制人变卦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注销、严重事项变卦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担任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鼓励方案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鼓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归入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买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经过认证;对曾经成为认证企业的,依照规则下调企业信誉等级。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施行紧密监管,增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获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取得认证证书。
(二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归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誉管理系统,依法对其停止信誉评级和监视。
(二十三)对因未实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则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四)对因未实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则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置非运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五)限制享用投资等范畴优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与评先评优资历,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化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增强日常监视管理,进步检查频次。
(二十九)对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誉人单位广告依法增强管理。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ID:rsbzwwx)